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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建筑工程学院科研配套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2016-05-09 09:18  

第一条为鼓励我校教师、科研人员申报各级科研项目,促进我校科研水平的迅速提高,学校设立吉林建筑工程学院科研配套基金。

第二条申请项目配套基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科研项目配套基金必须是已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且以我校为项目负责的第一单位。

(2)申请人必须是本校在职人员且为项目的第一负责人。

第三条 基金配套额度

(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部项目、国家教育科研规划项目等国家级纵向科研项目,教育部、省科技厅等省(部)级纵向科研项目,学校按到位经费给予1︰1的科研项目配套经费 。

(2)长春市科技局或相当于该级别的纵向科研项目,学校按到位经费给予1︰0.75科研项目配套经费。

(3)各省教育、建设、环保等业务主管部门科研项目,学校按到位经费给予1︰0.5科研项目配套经费。

(4)对于自筹经费的纵向科研项目,学校将补贴0.3万元至2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其中国家级及省、部级社会科学项目补贴0.5万元;厅、局级社会科学项目补贴0.3万元;国家级及省、部级自然科学项目补贴2万元;厅、局级自然科学项目补贴0.5万元。

(5)每个项目的配套金额最高额度为30万元。

第四条申请项目配套基金者,须填报《吉林建筑工程学院科研配套经费申请表》,由科学研究处初审后上报学校审核,通过后给予配套资助。

第五条吉林建筑工程学院科研配套经费在拨付项目组时由学校科学研究处预留该项目配套经费的20%作为结题费,待项目结题时拨付项目组使用,如项目逾期不能结题则结题费上缴学校。

第六条本办法如有与我校以前相关文件规定不一致时,则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条本办法由科学研究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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