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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吉林建筑工程学院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2016-05-09 09:17  

学校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国人部发〔2007〕109号),进一步加强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维护学校和工作人员权益,按照《关于在全省建立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0〕25号)和《关于组建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通知》(吉教人字[2010]18号)的有关要求,依据《吉林建筑工程学院人事争议调解暂行规定》(院字[2010]129号),成立吉林建筑工程学院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组成如下:

主 任:戴 昕 吉林建筑工程学院院长

副主任:袁敬伟 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党委副书记

王宏哲 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党委常委、人事处处长

委 员:李英哲 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党委办公室主任、

院长办公室主任兼信访办公室主任

崔崇山 吉林建筑工程学院纪检监察办公室主任兼审计处处长

闫 峰 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工会主席

杨竞岩 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后勤党总支书记

兼后勤管理处副处长

张兴安 吉林建筑工程学院法律顾问、

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广良 吉林建筑工程学院人事处副处长

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人事争议调解日常工作管理和指导。办公室主任由王宏哲同志兼任。

吉林建筑工程学院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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