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通道

师资队伍

吉林建筑工程学院教师上岗前培训暂行规定
2016-05-09 09:21  

为保证新任教师切实履行岗位职责,不断提高师资队伍建设水平,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暂行细则》和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实施教师资格制度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培训对象

新接收到我校从事教学工作、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毕业生;新从校外调入我校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或本校非教师岗位拟转任到教师岗位工作,未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

凡参加过教师上岗前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人员,可不再参加培训,但必须再次参加考试,直到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国家高等师范院校师范专业毕业生,参加教师上岗前培训时可免修《高等教育学》和《高等教育心理学》。

二、培训内容

教师上岗前必须接受以下培训:

1.课程培训。主要包括:《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高校教师道德修养》、《高等教育法规》和《现代教育技术学》等。

2.教育教学能力(教学能力实践)培训。主要包括普通话、计算机、现代教育技术、教学规律和方法等。

3.其他有关内容。包括校史、校情教育;学校定位、办学指导思想、培养目标;教学工作规范;学校有关教学、科研、人事等方面的管理规章制度等。

三、培训形式

1.参加吉林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组织的集中培训,进行理论学习,经考试合格后,获得《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2.参加省普通话考试中心的普通话培训和测试,领取《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并应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3.教育教学能力(教学实践)培训由所在教学单位组织和考核,可采用观摩教学、试讲讲评、老教师帮带等形式进行。

4.其他有关内容的培训由学校教务处、人事处采用专题讲座、典型报告等形式组织进行,一些内容也可布置个人自学。

四、有关要求

1.没有参加教师上岗前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一律不认定教师资格和聘任教师职务。

2.教师上岗前培训由学校人事处统一组织,教务处和用人单位参加实施,一般应于补充到教师岗位后的半年内完成。

3.用人单位在上岗前培训结束时,必须组织参训人员进行教学试讲,并根据参训人员试讲情况及其在培训期间的综合表现写出培训鉴定送学校人事处。

4.参训的人员在培训结束后须向学校人事处递交参加培训的书面总结(字数在3000字以上)。

5.学校人事处结合参训人员上岗前培训中各项考试、测试和鉴定的情况,对参训人员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合格者,由人事处发放《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正式上岗和认定教师资格的必要条件之一。《合格证书》的复印件装入本人业务档案。

6.教师上岗前培训的费用,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7.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一篇文章:吉林建筑工程学院教师进修培训管理暂行规定

下一篇文章:吉林建筑工程学院教授分级聘任暂行办法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