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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建筑工程学院主讲教师资格认定与聘任暂行办法
2016-05-09 09:21  

为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精神,规范主讲教师资格的认定和主讲教师的聘任工作,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主讲教师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自觉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坚持教书育人,从严执教,为人师表。

2.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高校教师资格证书或具有博士、硕士学位和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的专兼职教师。

3.能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授课程的教学大纲,通晓所教授课程教材,熟悉相关教学参考书和一定数量的外文参考资料。

4.具有进行课堂讲授与组织讨论的基本能力,能掌握科学的教学方法,合理、有效地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主动听取学生意见,不断改进教学工作。

5.能编制所教授课程的有关教学文件,能协调其他教学人员完成本课程的实验、设计、实习及作业等教学环节。

6.具有一定的教研、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教研、科研成果。

二、主讲教师资格的认定程序

1.申请人填写《吉林建筑工程学院主讲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高校教师资格证书(或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博士、硕士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交课程隶属的教学单位审查。

2.教学单位要对申报教师的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

3.教学单位对资格、条件审查合格的申报人员,通过课程试讲、学生问卷调查和科研成果的审查等形式,对其进行综合考评。

4.教学单位将考评合格教师的考评评语和意见填写在《申请表》上,将《申请表》连同审查过的本人提供的基本材料交教务处审定。

5.教务处对申请人的资格和条件,以及教学单位综合考评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审查,并在《申请表》上签署审定意见,对审定合格的教师,将其《申请表》一份反馈给教学单位、一份交人事处备案、一份在本处留存。

三、有关规定

1.学校开设的课程均实行主讲教师制,所聘任的主讲教师必须具备经学校审定的主讲教师资格。

2.主讲教师的聘任按照学校有关教师竞聘上岗工作方案的规定执行。

3.对虽已认定主讲教师资格,但教学质量差或教学基本工作量达不到要求、出现教学事故或无故不主讲本科课程的,学校可取消其主讲教师资格,并视情节做出相应处理。

4.对虽已具备主讲教师资格条件,但没有通过考评或审定的教师,教学单位应提出改进建议,安排其参加培训,参加下一次考评和审定,再次通不过者,停止其主讲教师资格,不能聘任为教师。

5.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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