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09]63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提出2009年度教职工考核工作意见。
学校2009年度教职工考核对象为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省人才市场派遣人员(以下简称人才派遣人员),上述人员中因病、因事本年度在岗工作不满六个月者和校内退出工作岗位休养人员(含比照内退进行管理人员)不列入本次考核对象范围(学校领导同志由上级干部主管部门组织考核,不参加学校本次考核)。
考核内容分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开发创新能力以及知识更新的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责任心、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情况;廉,主要考核秉公守法、清正廉洁、遵守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标准如下。
1.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能结合本职工作正确贯彻执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职业道德规范;廉洁自律,工作责任心强,精通业务,勤奋敬业,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教学人员需完成教学工作量300学时,无教学事故且教学效果优秀)。
2009年度考核等次评定为优秀的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本年度学术(技术)成果需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二篇,或在本学科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一篇(均为第一作者);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一项通过鉴定(结项)的地厅级以上科研(教研)项目,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一项通过鉴定(结项)的省级以上科研(教研)项目;主编一部校内使用的教材或教学参考书,或参编一部公开出版的著作、教材或教学参考书(本人承担5万字以上)。
2009年度考核等次评定为优秀的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本年度学术(技术)成果需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一篇(第一作者);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一项通过鉴定(结项)的地厅级以上科研(教研)项目;主编一部校内使用的教材或教学参考书,或参编一部公开出版的著作、教材或教学参考书(本人承担3万字以上)。
对学术(技术)成果虽没达到以上条件,但在教学或其它专业技术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如获得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教学工作奖励或作为课程负责人获得省级精品课、优秀课荣誉的,以及在本单位、本部门年度重要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也可评为优秀。
2.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能结合本职工作认真贯彻执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职业道德规范;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教学人员需完成教学工作量300学时)。
3.基本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基本职业道德规范;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不足,业务、技术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工作要求,但能够基本完成工作任务(教学人员需完成教学工作量200学时)。
4.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明显问题,工作中有严重过失或出现责任事故,未完成工作任务(教学人员完成教学工作量在200学时以下)。
年度考核是人事考核的一项重要制度,考核结果是学校事业编制人员晋职、聘任、奖惩、调整工作岗位、培训、辞退、发放校内津贴和奖金、确定绩效工资及调整薪级工资的重要依据;是学校与人才派遣人员续存或解除人才派遣关系的重要依据,也是学校与省人才市场解除与续签有关人员人才派遣合同的重要依据。
1.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事业编制人员,学校颁发奖励证书,并一次性发放奖金500元,晋升薪级工资,发放绩效工资,本年度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时本级职务的任职年限,并在晋职、晋级、续聘职务、竞聘上岗等方面给予优待。
2. 考核结果为“合格”等次的事业编制人员,晋升薪级工资,发放绩效工资,本年度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时本级职务的任职年限,并在聘用合同期内具有续聘资格。
3.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事业编制人员,不得晋升薪级工资,不发放绩效工资,本年度不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时本级职务的任职年限,由主管领导与其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其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
4.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事业编制人员,不得晋升薪级工资,不发放绩效工资,本年度不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时本级职务的任职年限,并根据需要调整其岗位或者列为富余人员进行培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予以辞退。
按照学校与省人才市场签订的《人才派遣合同书》,学校代省人才市场对派遣人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交省人才市场备案、存档,省人才市场依据其有关规定使用派遣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同时,学校按照以下规定使用派遣人员年度考核结果。
1.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人才派遣人员,学校颁发奖励证书,一次性发放奖金50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调整派遣人员劳动报酬,本年度计算为派遣至更高等级岗位时本级职务的任职年限,并在人才派遣合同期内具有续聘资格。
2.考核结果为“合格”等次的人才派遣人员,按照合同约定调整派遣人员劳动报酬,本年度计算为派遣至更高等级岗位时本级职务的任职年限,并在人才派遣合同期内具有续聘资格。
3.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人才派遣人员,按照合同约定调整派遣人员劳动报酬(不晋升薪级工资,不发放绩效工资),本年度不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时本级职务的任职年限,由主管领导与其进行诫勉谈话,根据需要调整其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在人才派遣合同期满后不具有续聘资格。
4.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人才派遣人员,在人才派遣合同期内不具有续聘资格,退回派出单位。
1. 学校成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年度考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领导小组组长戴昕,副组长袁敬伟,成员王宏哲、李佳艺、崔崇山。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组织部和人事处。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成立基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所辖单位考核对象的考核工作,组长分别由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担任,有关考核单位党政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机关党委、研究生党总支、离退休党总支和国际交流学院党总支共同组成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机关党委委员和研究生、离退休、国际交流学院总支负责人构成(吉林建筑工程学院2009年度基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构成见附件1)。
2. 考核对象要在基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范围内进行述职,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总结,并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在此基础上,由基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每位考核对象提出年度考核等次评定意见。各考核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比例应严格控制在本单位实际参加考核的考核对象总数的15%以内,其中,事业编制“优秀”等次人员比例须严格控制在本考核单位参加考核的事业编制人数的15%以内。党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的“优秀”等次数额不能相互占用(各考核单位推荐的优秀等次人数见附件1)。
3. 各基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的处级(含副处级)干部的考核意见,经学校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和审定;各基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的科级以下(含科级)事业编制教职工和人才派遣人员考核意见,经学校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后,报学校院长办公会审定。
4. 在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并对反应的问题核实后,确定考核结果。
2009年学校教职工的考核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评价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完善考核评价体系,不断提高考核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作用,调动各类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要充分履行考核工作的综合管理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及时掌握考核工作情况,注意总结典型经验,妥善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学校年度考核工作顺利实施。各基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认真进行部署。要加大考核力度,规范考核程序,严格执行考核规定,不断提高考核工作的整体效能。
以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单位成立基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各小组召开职工大会,传达有关年度考核工作的安排意见,进行工作动员。
参加考核人员进行个人年度工作总结,肯定成绩,查找存在的不足,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式样见附件2、以下简称《登记表》),准备本次考核期内取得的成绩包括论著、成果、获得奖励的有关证明材料和原件,连同《登记表》报送基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基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查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并计算和掌握每位教学、教辅人员本年度所完成的教学工作量。
(1)基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教职工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述职和群众评议,并进行民主测评。
(2)基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民主测评结果和考核标准,提出参加考核人员的年度考核等次评定意见,并将参加考核人员名单及年度考核等次评定意见连同《吉林建筑工程学院2009年度考核结果备案名册》(式样见附件3)报送学校人事处。
组织部、人事处审核汇总基层考核单位的考核与评鉴情况,并向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审核汇总情况。
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查各考核单位事业编制和人才派遣人员的考核等次评定意见。
学校党委常委会、院长办公会议审定事业编制和人才派遣人员的考核等次。
学校公示拟确定为“优秀”等次人员名单。学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将确定的考核结果反馈给基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并通知本人。如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通过基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向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核,也可直接向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核。
基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填写《登记表》中的评鉴意见,被考核人在《登记表》中填写本人意见。
各考核单位将《登记表》送学校人事处存入个人档案;人事处形成《2009年度事业单位考核结果优秀人员备案名册》及《2009年度事业单位考核备案统计表》,报省教育厅。
1. 新聘用人员、新接收使用的人才派遣人员在试用(见习)期内参加考核,在形成的考核评语中,不确定考核等次,其考核情况作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据。
2. 因公负伤的工作人员,治疗和恢复时间达六个月以上的免予考核,根据受伤前的工作表现确定考核等次。
3. 病假、事假累计六个月以上,不参加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
4. 公派学习、进修的人员,由派出单位依据学习、进修单位提供的情况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的工作人员,时间超过考核年度半年以上,且完成的工作量达不到全年工作量50%的,不进行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
5. 挂职锻炼的人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或挂职锻炼结束的当年,由原单位根据挂职单位提供的情况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6. 借调人员,由原单位根据借调单位提供的情况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7. 本年度接收的转业军官和复员退伍军人,其在部队的情况,参阅部队的鉴定,无其它问题者,本次考核可确定为“合格”等次。
8. 经组织批准领办、创办经济实体和在设计院、校办产业单位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参加年度考核,无其它问题者,本次考核可确定为“合格”等次。
9. 内退人员(含比照内退管理的人员)和参加竞聘后未聘人员,免予考核,无其它问题者,本次考核可确定为“合格”等次。
10. 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考核的人员,基层考核单位可以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11. 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12. 受行政警告处分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
13. 受党纪处分的人员,其年度考核按照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执行。
1.《吉林建筑工程学院2009年度各基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划分及优秀等次推荐人数》
3.《2009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备案名册》
4.《吉林建筑工程学院2009年度教职工考核测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