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学校人力资源配置,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职工队伍,保证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学校人事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学校人事调配工作应贯彻党和国家的干部人事政策法规,坚持依法管理。
第二条学校人事调配工作要结合学校实际,坚持改革精神,主动适应学校事业发展的要求,围绕建设一支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精干高效教职工队伍的目标展开。
第三条学校人事调配工作必须坚持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调入人员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第五条对于层次高、影响大、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急需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学校实行优惠政策,积极引进。
第六条凡调入人员(含特殊引进的人才、接收应届毕业生。下同)均应与学校签订协议,明确服务期,在规定的服务期限内调出者,应按规定一次性向学校交清违约金。
第七条各需要调入补充人员的单位,应于每年的10月上旬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向学校人事处报告下一年度用人需求。
第八条学校人事处在汇总各单位年度用人需求情况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学校用人计划方案,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后,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议确定。
第九条学校年度用人计划经党委常委会议确定后,在全校发布公告。
第十条人事处根据学校年度用人计划,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形成拟补充人员名单,学校院长办公会确定后,办理调入(接收)手续。
第十一条学校用人单位负责对应聘人员进行初审,初审的内容包括:审核自荐材料、组织对应聘教学岗位人员的试讲和对应聘非教学岗位人员的面试或测试。经初审后,向学校人事处提交推荐报告。推荐报告的内容包括:说明被推荐人员的基本情况、业务素质、现实表现、工作成果等,并说明拟安排的工作岗位。推荐人选的数额应为本岗位补充人员计划的2倍以上。
第十二条学校组成的人事调配综合考核组对各单位推荐的调入人选进行考核。考核小组组成,包括学校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同志和有关用人单位工作的分管领导同志;用人单位负责人及其有关专业人员2至3人;相关业务部门、单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2至3人;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纪检办等有关部门人员等,共11人至13人。
第十三条学校考核小组考核的内容包括:对被考核人进行面试或考试,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被考核人是否合格或不合格,列出排序,填写考核记录表。
第十四条经过上述考核程序后,人事处负责提出调入补充人员的意见,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审定。
第十五条经学校院长办公会审定的新补充人员,人事处代表学校与其签订聘用协议,办理有关调入(接收)手续。
第十六条要求调出人员应提交调出申请,详细说明调出原因和调出去向,并由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申请人的实际情况,签署意见,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以及处、科级干部申请调出,有关申请材料报党委组织部;其它人员调出申请材料报人事处.
第十七条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调出,以及处、科级干部的调出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审批;其他人员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经学校批准调出的人员,由人事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批准调出人员在应按照人事处的通知,进行交接工作,退还所欠学校钱款、图书及其它物品后,由原单位和有关部门领导在 “人员调出通知单”上签字盖章,由本人交人事处办理调出手续。
第十九条正在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重大横向科技开发项目及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的负责人,在所承担的项目正式结项、通过验收之前,不得调出学校。
第二十条与学校签订有服务期协议的人员服务期未满、有规定聘任期任期未满人员,不得调离、辞职或自费出国。否则,须一次性向学校缴纳违约金或退回学校给予本人的各项优惠待遇。违约金收缴标准如下: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职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及博士后出站人员,以及由学校出资到国外、校外进修、培养的人员,回校后必须为学校服务满8年以上,服务期间不得调离、辞职或自费出国;否则,应按以下数额返还学校培养费,即:培养期间的〔工资+岗位津贴+生活补助费+各项补贴+(学习期间应完成的标准工作量-已完成的工作量)×外聘讲师课时酬金标准〕÷8×违约年限,此外,还需缴纳服务期违约金,缴纳标准如下:
第二十二条校内人员的调配可采取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或组织调动的方式。各单位内部人员的调整交流,不涉及改变编制种类、学校核定的编制数量、岗位设置和工种的,可自主进行,报人事处备案;凡涉及改变编制种类、学校核定的编制数量、岗位设置和工种的,或涉及本单位外部人员交流的,须经学校人事处批准同意。
第二十三条校内跨单位的调动,拟调入单位应向人事处提交报告,说明情况和理由,人事处征求拟调出单位的意见后研究审批;在校内公开招聘的,由人事处组织实施;校内人员的组织调动,按照职责分工,由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负责。
第二十四条实行校内招聘的办法进行人员调整交流,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拟招聘单位须事先将招聘意见报人事处,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校内公开招聘或组织调动的人员,由人事处下达校内调动通知,本人持调动通知单到调入单位或部门报到。其中应实行聘用制的,应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六条学校调配工作严格执行有关干部人事工作纪律,贯彻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规定。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偶和亲属不得调入本校工作,各部门、单位负责人的配偶和亲属不得调入本部门、单位工作。所有参与干部人事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做到公道正派,依法办事,严守工作纪律。对违反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搞不正之风的人员要严肃查处。
第二十七条拟调动人员及有关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弄虚作假者,学校将预以纠正,并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学校此前有关人事调配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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