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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资队伍

吉林建筑工程学院教师进修培训管理暂行规定
2016-05-09 09:21  

为进一步加强师资培训工作管理,不断提高师资队伍建设水平,促进学科建设和教育质量的提高,制定本规定。

一、教师进修培训的基本原则

1.教师进修培训要根据学校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新设专业的需要,坚持按需培训,学用一致,保证重点的原则。

2.教师进修培训要有计划地合理安排。

3.教师应到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或国家规定的正式培训单位参加进修培训,进修培训的内容必须与本人从事的专业相一致或者与新设专业的课程相一致。

4.教师进修培训应坚持立足国内,在职为主,注重实效的原则。

二、进修培训的形式

1.岗前培训

新接收、调入的未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的见习教师必须参加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方可正式上岗。

2.技能培训

教师应按有关规定参加普通话、计算机、现代教育技术、教育技能、双语教学等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或等级证书。

3.学历提高

学校鼓励中青年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有关事宜按《吉林建筑工程学院教职工在职学习及相关待遇的暂行规定》(建院人字[2003]34号)办理。

4.骨干教师进修

学校有计划地选送青年骨干教师到校外进修,进修内容包括单科进修、到实验室和实习基地工作以及参加科研活动等,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学期。

5.课程进修

根据新专业、新课程的教学需要,选派教师到校外进修,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学期。

6.专题研讨和短期培训

以了解学科前沿动态、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开展科学研究为目的,确属教学及专业、学科建设需要,经济条件允许,具有中级及其以上职称的教师可参加有关的学术研讨活动或短期培训。

7.国内访问学者

根据教学和学科建设的需要,选派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教师作为国内访问学者到校外进修。时间一般为一学年。

8.国外访问学者

学校的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可作为访问学者到国外进修,时间一般为一学年。

三、管理与考核

1.各单位要在保证教学和各项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有目的、有计划地选派教师进修培训,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一学年教师进修培训计划报学校人事处。

2.学校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研究生处、科研处等部门根据各单位的计划和学校经费情况,提出全校教师进修培训计划,由学校审定。

3.拟参加计划外教师进修培训的,需经人事处同意,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4.对于在校工作不满两年或两次进修培训间隔不足三年的,除技能培训外,一般不安排进修培训。

5.教师应当严格按学校批准的时间、形式、科目参加进修培训,确有需要改变的,须经学校批准,对私自改变和中断者,取消进修培训资格,所发生的费用自理,学校不再提供进修培训机会。

6.参加进修培训的教师在进修培训结束后应及时将成绩单、鉴定、评语、学习总结等材料交学校人事处存入本人档案,对因个人原因不送交上述材料者,其学习费用自理。

7.对取得进修培训资格后,因个人原因未能完成进修培训任务或考核成绩不合格的教师,有关培训进修费用自理,学校不再为其提供进修培训机会。

8.参加进修培训的教师要认真遵守进修培训单位的规章制度,有违犯纪律或受到进修培训单位处分者,学校不为其承担进修培训的费用,并要做出相应处理。

9.教师进修培训结束后应及时返校工作,向所在单位和人事处汇报学习情况。教师以访问学者身份参加进修培训结束后,应为其他教师和学生做1至2次学术报告。

四、有关待遇与经费

1.经学校同意接受上岗前培训、技能培训的教师,其工资、津贴正常发放,培训费用按上级有关部门或学校的规定执行。

2.经学校同意在职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教师,其工资、津贴、学习费用按《吉林建筑工程学院教职工在职学习及相关待遇的暂行规定》(建院人字[2003]34号)执行。

3.学校为做国内外访问学者和参加骨干教师进修人员、课程进修人员、参加专题研讨和短期培训人员支付培训费;进修培训期间的工资、津贴等福利待遇不变,可参加当年专业技术资格评聘活动。

4.对于到长春市以外单位进修培训的教师,学校按有关财务规定标准报销住宿费;每学期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火车、长途汽车),不足一学期的按一学期处理,其他交通费用自理。

5.参加进修培训的教师,回校后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服务期,不完成规定服务期的,按学校人事调配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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