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人才作用,切实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快学科建设步伐,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促进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学校规定我校青年教师必须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基本条件,如不具备的必须在2年内考取本市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定向培养研究生,否则调离教师岗位;学习期间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享受待遇。
2、学校鼓励教职工考取本市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学习期间的待遇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毕业后(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校给予报销学费的2/3(最多不超过2万元),给予科研启动经费1.5万元(没报销学费的给予2万元),每月发给津贴500元(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购房时发给购房补助费5万元(没报销学费的发给6万元)。
3、学校鼓励教职工进入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在职研究工作(不转人事关系、出站后回校工作),其间待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出站回校工作后,每月发给津贴1000元(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给予科研启动经费2万元(博士毕业时已得到启动经费的给予1万元),购房时发给购房补助费5万元(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已发给其购房补助费的不再发给)。
1、新调入或分配来校工作的博士毕业生,学校每月发给津贴500元(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给予科研启动费2万元,购房时发给购房补助费10万元。
2、新调入的博士后出站人员,学校每月发给津贴1000元(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给予科研启动经费2万元,购房时发给购房补助费12万元。
对层次高、影响大、学校学科建设紧缺或急需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学校实行优惠政策,积极引进。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为人师表,并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创新精神,学术思想活跃;
2、具有开辟新学科的能力,进校后即能成为学术学科带头人,带动和促进我校相关学科的建设与发展,使该学科的教学科研达到一个新的更高水平;
5、男性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女性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特别优秀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1)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教学科研成果突出,得到国内外同行的公认,曾被SCI、ISR、EI、ISTP检索收录4篇以上学术论文。
(2)有较强科研能力,其研究工作在该研究领域处于领先地位,有承担或主持高级别、高水平的科研项目的能力,曾主持并完成过1项以上国家级科研课题或3项以上省级科研课题(其中有1项省级重点科研课题)。
1、国家“两院”院士的待遇,在以下几方面给予优惠:
2、“长江学者”,“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专家”,“拔尖创新人才”第一、第二层次人员,国家人事部“百千万人才工程” 第一、二层次入选人员、国家教育部“跨世纪学术骨干”等层次人才的待遇,可根据协商在以下几方面给予优惠:
3、博士生导师、省管优秀专家、省部级首席教授、省部级重点学科带头人等层次人才的优惠待遇:
(1)提供130平方米左右住房一套或发给购房补助费20万元;
(3)校内津贴按学校特聘教授津贴(每月3000元)发给;
4、国外知名大学博士毕业并在留学期间做出突出成绩的留学归国人员、具有教授职称的省部级中青年骨干教师的优惠待遇:
(1)提供100平方米左右住房一套或发给购房补助费15万元;
(3)校内津贴按主讲教授津贴(每月1000元)发给;
(5)配偶为全日制本科学历,符合专业需要的可以随调。
5、学校学科建设紧缺或急需的国家计划内博士毕业生和具有正高级职称人才的优惠待遇:
(4)配偶为全日制本科学历,符合专业需要可以随调(但住房面积或购房补助费和安家补助费酌情下调)。
为适应人才流动的形势,学校对校外、国外高层次优秀人才采取聘任客座教授、研究员、邀请访问学者等方式,聘请来校从事科研、教学和联合申报重大科研项目等工作,并为他们提供一定的优惠待遇和优越条件,以此广揽人才,为我所用。
1、对受聘来校的两院院士、“拔尖创新人才”、“长江学者”、 “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家人事部“百千万人才工程” 第一、二层次入选人员、国家教育部“跨世纪学术骨干”等层次的著名专家学者,以及国外著名专家学者,给予如下优惠政策:
(4)经协商确定在校工作期间的聘金,并享受学校特聘教授岗位津贴(每月5000元、或4000元、或3000元);
(7)以我校名义申报科研项目到位资金的20%用于课题组成员的奖励基金,其个人奖励部分占总奖励基金的70%。
2、对受聘来校的省管优秀专家、省拔尖创新人才一、二层次入选者、博士生导师、省部级首席教授、省部级重点学科带头人等层次的优秀人才,给予如下优惠政策:
(4)协商确定在学校工作期间的聘金,并享受学校津贴(每月2000元);
(7)以我校名义申报科研项目到位资金的20%用于课题组成员的奖励基金,其个人奖励部分占总奖励基金的50%。
3、对受聘来校的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客座教授、研究员和正高级访问学者层次的优秀人才,给予如下政策:
(1)提供相应住宿条件,配备电脑、电话、办公室和助手;
(2)经协商确定在我校工作期间的聘金,并享受岗位津贴每月1000元;
(4)以我校名义申报科研项目到位资金的20%用于课题组成员的奖励基金,其个人奖励部分占总奖励基金的45%。
学校对校内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公认的有影响的拔尖人才,在工作和生活上给予优惠政策,并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在教学、科研、管理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人员倾斜的校内激励机制。
1、评选为学校学术带头人、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在其聘任期内分别发给学术津贴每月1200元、800元、400元;在允许情况下,项目负责人按所确定的学术级别可以从其项目研究经费中提取与校内津贴同等数额的奖金。
2、实行特聘、主讲教授岗位聘任制,对评选上的一、二、三级特聘教授,学校在其任期内分别发给职务津贴每月5000元、4000、3000元;对主讲教授,学校在其任期内发给职务津贴每月800元。享受特聘和主讲教授待遇人员不再重复享受学术、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待遇。
3、对特聘教授、学术带头人,学校根据工作需要为其建立实验室、配备助手,配备电脑,提供科研启动经费5万元;对评选聘任两届的特聘教授、学术带头人现住房面积与教授住房标准相差较大(20平方米以上)的,购房时学校分别为其提供12万、9万、7万、9万元购房补助费;
4、对聘任为学科带头人、主讲教授的,学校为其配备电脑,提供科研启动经费3万元;对聘任两届的学科带头人、主讲教授,现住房面积与教授住房标准相差较大(20平方米以上)的,购房时发给6万元购房补助费。
5、对获得国家、省、市级(国家突出贡献、省管优秀专家、国务院特帖、省突出贡献、市管优秀专家、市突出贡献等)专业技术人员荣誉称号的人员,学校分别发给奖金(获同级非同类多次只发1次,获同级同类多次发多次)3万元、2万元、1万元。
6、对获得国家、省(部)级专业技术人员荣誉称号的人员,在社会有影响的教学、科研方面的拔尖人才(经学校审定),以及取得国外知名大学博士学位的成绩突出的归国留学人员(经学校审定),视其需要,经学校研究确定,分别在发给科研启动经费、建立实验室或购置实验仪器设备、配备实验助手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对现住房面积与教授住房标准相差较大(20平方米以上)的,购置住房时,学校提供8万元购房补助费。
1、符合本规定人才条件的人员,学校可按本规定提供优惠待遇,也可遵循“一人一策,特情特定”的原则,根据人才层次、学术水平、学术地位,经学校领导会议研究确定,为其提供相应的优惠待遇和工作条件。
2、引进人才须与学校签订为本校服务8年以上的合约,服务期限内不得调离学校,否则,必须交回学校提供的住房或购房补助费,以及学校发给的有关费用,并交纳违约金;如其配偶系随其调入或实行劳务聘用的,应随其调离或终止劳务聘用关系。
3、校内凡享受优惠待遇的人员,也必须与学校签订为本校服务8年以上的合约,如违约,必须退回学校已给予的优惠待遇,并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交纳违约金。
4、享受此规定优惠待遇人员,不重复享受购房补助费;学校提供住房的人员,为学校服务8年后,按届时房改政策办理住房个人产权;夫妇双方都符合享受优惠待遇条件的,在住房方面只能享受一方优惠待遇的1.5倍,其他优惠待遇可分别享受。
5、对本校学术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和特聘、主讲教授的评选条件、聘期、聘任和有关规定仍按原文件执行。
6、学校发给科研启动资金,须本人提出立项申请,由科研处组织审核和管理,财务处设立专门帐户进行核算。
7、对配偶随调的,原则上本人应具有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包括本科)以上学历,又符合专业需要的可直接调入学校;本人是非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或是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学历以下(包括专科)的,可实行人事代理,由学校长期聘用,并负责缴纳有关社会保险和住房基金。
8、学校将对享受本规定优惠待遇的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对已达不到条件要求或本人条件下降的,学校将停止或降格其享受的待遇。
9、对引进人才、聘用校外人才和校内优秀人才的人选及其应享受的优惠待遇,由校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纪委办公室及用人单位(部门)共同进行审查后,提出意见,提交学校院长办公会研究审定。
10、对确定享受本规定优惠待遇的有关事项,由人事处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给予落实。
11、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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