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发生48小时内,工伤教职工所在部门向学校人事处社保科进行工伤报备,同时填写长春市工伤保险事故报告备案表(附件1,报告人及经办人需签字、加盖部门公章),并提供工伤教职工的身份证反正面彩色复印件(保持身份证原尺寸大小不变);提供两份及以上证人证言(附件2),证人需签字按手印,同时提供证人的身份证反正面彩色复印件(保持身份证原尺寸大小不变);工伤教职工所在部门出具记载详细工伤情况的部门工伤事故调查报告(附件3,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部门公章),同时提供工伤佐证材料,包括不限于工伤发生时的图片、视频、音频等。
附件:1.长春市工伤保险事故报告备案表
2.证人证言
3.部门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人事处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