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部门、单位:
按照省教育厅要求,经学校研究决定,拟从2011年开始,学校评聘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学术(技术)成果条件,由学校院字(2008)1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教育厅规定的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标准。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教育厅现执行的评聘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术(技术)成果条件详见《关于印发< 吉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吉人联字[2004]25号)等文件(已在人事处网站公布)。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教育厅对评聘标准做出进一步调整,学校将执行调整后的新标准。
特此通知。
附件: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标准.rar
吉林建筑工程学院人事处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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