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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建筑大学2017年度教职工考核工作的通知
2017-12-28 16:06  

学校各基层党委、总支,各部门、单位: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2017年度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93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就组织、实施2017年度教职工考核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学校2017年度教职工考核对象为学校事业编制人员和人才派遣人员。上述人员中因病、因事本年度在岗工作不满6个月者和校内退出工作岗位休养人员(含比照内退进行管理人员)不列入本次考核对象范围(学校领导同志由上级干部主管部门组织考核,不参加学校本次考核)。

二、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分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思想政治素质、个人品德、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能,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业务技术水平及管理能力的运用和发挥、业务知识更新、工作创新等情况;勤,主要考核公益服务意识、工作责任心、工作作风、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工作纪律等方面的表现;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以及取得的社会效益情况;廉,主要考核秉公守法、清正廉洁、遵守纪律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考核等次评定及标准

年度考核以教职工工作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为基本依据,将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标准如下。

1.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能结合本职工作正确贯彻执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职业道德规范;廉洁自律,工作责任心强,精通业务,勤奋敬业,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专职教学人员需完成教学工作量300学时或达到所在系(教研室)平均教学工作量(含本科和研究生教学),无教学事故且教学效果优秀)。

2.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能结合本职工作认真贯彻执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职业道德规范;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专职教学人员需完成教学工作量300学时或达到所在系(教研室)平均教学工作量(含本科和研究生教学)的80%)。

3. 基本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基本职业道德规范;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不足或在业务和技术素质上还不能完全适应工作要求,但尚能够基本履行岗位职责(专职教学人员需完成教学工作量200学时达到所在系(教研室)平均教学工作量(含本科和研究生教学)的50%)。

4. 不合格:政治或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效果差;或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明显问题;或工作中有严重过失或出现责任事故;或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与工作要求相比有较大差距(专职教学人员完成教学工作量在200学时以下或未达到所在系(教研室)平均教学工作量(含本科和研究生教学)的50%)。

四、考核办法

学校2017年度教职工考核工作按照以下办法实施:

1. 学校成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年度考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领导小组组长戴昕,副组长戚欣,成员李佳艺、张军、张广良、矫庆红。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组织部和人事处。以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为单位成立基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所辖单位考核对象的考核工作。

2. 考核对象要在基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范围内进行述职,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总结,并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在民主评议和测评的基础上,由基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考核对象履行工作职责情况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予以评判并提出年度考核等次的评定意见。各考核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比例应严格控制在本单位实际参加考核的考核对象总数的15%以内,其中,事业编制“优秀”等次人员比例须严格控制在本考核单位参加考核的

事业编制人数的15%以内。党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的“优秀”等次数额不能相互占用。

3. 学校处级(含副处级)干部的年度考核工作按照学校党委关于处级(含副处级)干部年度考核有关规定执行。各基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的科级以下(含科级)职级教职工的考核意见,经学校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

4. 在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并对反映的问题核实后,确定考核结果。

五、考核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1. 工作动员(2017年12月25日)。

各基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职工大会,传达有关年度考核工作的安排意见,进行工作动员。

2. 个人总结(2017年12月25日)。

参加考核人员进行个人年度工作总结,肯定成绩,查找存在的不足,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报送基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3. 考核与评鉴(2017年12月25日—29日)。

(1)基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教职工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述职和群众评议,并进行民主测评。

(2)基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依据述职、群众评议和民主测评结果、科研工作量化考核结果和教师学年度教学工作等情况,提出参加考核人员的年度考核等次评定意见。

(3)基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将年度考核工作报告报送学校人事处。

《吉林建筑大学2017年度考核情况说明》包括2016—2017学年未满足学时要求的教学人员、年度考核结果拟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人员的情况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4. 考核与评鉴情况汇总(2018年1月2日—3日)。

学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审核汇总基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考核与评鉴情况,并向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审核汇总情况。

5. 审查基层考核等次评定意见(2018年1月3日)。

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查各考核单位事业编制、人才派遣人员的考核等次评定意见。

6. 学校审定(2018年1月3日—4日)。

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事业编制、人才派遣人员的考核等次。

7. 公示与反馈(2018年1月4日—9日)。

学校公示拟确定为“优秀”等次人员名单。各基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将年度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被考核人。如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通过基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向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核,也可直接向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核。

8. 填写评鉴意见(2018年1月9日—13日)。

基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填写《登记表》中的评鉴意见,被考核人填写本人意见并确认签字,同时将《登记表》报送学校人事处备案存档。

六、工作要求

学校2017年度教职工考核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评价、群众评议、民主测评相结合的方式,对教职工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表现做出综合评判,侧重对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核与评价,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作用,调动各类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要充分履行考核工作的综合管理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及时掌握考核工作情况,注意总结典型经验,妥善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学校年度考核工作顺利实施。各基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认真部署,要加大考核力度,规范考核程序,严格执行考核规定,不断提高考核工作的整体效能。

七、考核结果的使用

年度考核是人事考核的一项重要制度,考核结果是教职工晋职、聘任、奖惩、调整工作岗位、培训、辞退、发放校内津贴和奖金、确定绩效工资及调整薪级工资的重要依据,是学校与教职工续存或解除劳动和人事关系的重要依据。

1. 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人员,发放奖金500元,晋升薪级工资,发放年终绩效工资,本年度计算为聘任更高等级岗位时本级职务的任职年限,并在晋职、晋级、续聘职务、聘任上岗等方面给予优待。

2. 考核结果为“合格”等次人员,晋升薪级工资,发放年终绩效工资,本年度计算为聘任更高等级岗位时本级职务的任职年限,并在聘任合同期内具有续聘资格。

3. 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等次人员,不得晋升薪级工资,不发放年终绩效工资,从下一年度起减发3个月校内津贴的25%,本年度不计算为聘任更高等级岗位时本级职务的任职年限,由主管领导同志与其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其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

4.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人员,不得晋升薪级工资,不发放年终绩效工资,从下一年度起停发3个月校内津贴,本年度不计算为聘任更高等级岗位时本级职务的任职年限,并根据需要调整其岗位或者列为富余人员进行培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可予以解聘。

八、有关说明

1. 专业技术人员年度科研工作量化考核按照学校科学研究处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化考核的有关规定、通知和具体要求执行。教职工年度考核等次将综合年度科研工作量考核情况进行评定。

2. 新聘用人员中初次就业人员在本年度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其考核情况作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据。

新聘用人员中非初次就业人员,本年度在现单位工作累计满全年工作日的一半(含试用期)的(2017年6月30日以前入职),由其现所在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本年度在单位工作累计不满全年工作日的一半(含试用期)的(2017年7月1日以后入职),参加本单位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其考核情况作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据。

新聘用人员中的调入人员,由现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考核,结合原工作单位提供的情况,确定考核等次。

3. 因公负伤的工作人员,治疗和恢复时间达六个月以上的免予考核,根据受伤前的工作表现确定考核等次。

4. 病假、事假累计六个月以上人员,不参加本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

5. 公派学习、进修的人员,由派出单位依据学习、进修单位提供的情况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的工作人员,时间超过考核年度半年以上,且未完成学校规定工作量的,不进行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

6.挂职锻炼的人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或挂职锻炼结束的当年,由原单位根据挂职单位提供的情况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7. 借调人员,由原单位根据借调单位提供的情况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8. 本年度接收的转业军官和复员退伍军人,其在部队的情况,参阅部队的鉴定,无其它问题者,本次考核可确定为“合格”等次。

9. 经组织批准领办、创办经济实体和在设计院、校办产业等单位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参加年度考核,无其它问题者,本次考核可确定为“合格”等次。

10. 内退人员(含比照内退管理的人员),免予考核,无其它问题者,本次考核可确定为“合格”等次。

11. 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人员,基层考核单位可以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12. 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13. 受到警告处分的人员,在做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记过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14. 受党纪处分的人员,其年度考核按照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执行。

15. 本意见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吉林建筑大学人事处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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